送达公告
刘宗嫩亲属(刘静、刘建明、刘建文、刘妹贞):
根据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政府【光政综〔2017〕200号】征收决定,你户所在的光泽县文昌路113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你户房屋登记产权人刘宗嫩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已知其法定继承人为刘静、刘妹花、刘建明、刘建文、刘莎、刘妹珠、刘妹贞七人(以下均简称“相关权利人”)。因你户至今未与征收单位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户提出了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并以【光政建〔2023〕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以下均简称《补偿决定申请书》)报请光泽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光泽县人民政府已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相关权利人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并告知相应权利,但仍有部分相关权利人无法通过前述方式送达。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现光泽县人民政府将《补偿决定申请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补偿决定申请书》的相关权利人到光泽县房屋征收中心(地址:福建省光泽县杭中路7号楼二层18号店面)领取《补偿决定申请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如对《补偿决定申请书》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补偿决定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若逾期未提出,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光泽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房屋征收决定》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光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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