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甲方(广告客户方):
乙方(广告代理方):北京报广天地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广告内容相关的各种文件,甲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乙方有权审查、要求修改或拒绝代理、发布。
三:甲方委托乙方在 《法制晚报》发布 教育 广告,广告内容: 见附件 。规格: 见下表,次数:见下表。
报纸名称 |
版位 |
规格 |
价格(元) |
次数 |
刊出日期 |
备注 |
法制晚报 |
2-3 |
通栏 |
27660 |
1 |
2013年12月17日 |
----- |
公司账户 北京报广天地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1100 1009 5010 5300 9743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 |
四:刊登时间表:
五:合计: 27660 (人民币),本合同金额: 两万柒仟陆佰元 元整。
六: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一次性将全额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
七:广告采用 甲 方提供资料乙方制作的菲林片或光盘(样稿、样带)刊、播出。样稿、样带要在刊出前三个工作日双方确认。如因甲方提供的审批手续不全及样稿、样带出现延误或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停、漏、错刊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停、漏、错刊,乙方停、漏、错刊一补一。样稿、样带和媒体刊例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法律效力。
八:广告刊播后凡因内容和表现形式造成侵权或发生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
九:因刊播媒体转播重大事件、新闻或整体改版等不可抗拒力和非乙方所控原因(如媒体调整版面、时间、涨价等)导致不能刊播广告,乙方应退还当期广告费或顺延刊播。如因甲方未即时交付广告稿和相应证明文件造成广告不能发布和修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中途撤版,则扣除相应广告30%的撤版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或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用仲裁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有效,传真件,扫描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北京报广天地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丰台区刘家窑大陆写字楼401
电 话: 电 话:13811212117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2013 年 12 月 13 日